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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提高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》

发布日期:2018.11.02

2018年10月30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《关于提高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》(浙发改价格〔2018〕528号)。通知指出: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气企业(或城市管道运输企业)销售非居民用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.19元调整为2.85元,下浮不限;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。执行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。各地要合理确定配气价格,非居民用气最高购销差价原则上每方不超过0.9元。